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jiān)督、失責必追究。選人用人工作,作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重要內容,離不開有力有效的監(jiān)督問責。分析一些地方和領域出現的選人用人問題,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責任不清、問責不力,結果導致“破窗效應”蔓延,導致對用人原則、用人規(guī)范的破壞,導致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現象的出現。這也造成干部工作風氣惡化和腐敗現象滋長,造成對黨和國家政治生態(tài)的極大損害。鞏固和發(fā)展近年來選人用人工作的良好態(tài)勢,需要牢牢抓住監(jiān)督問責這個“牛鼻子”,持續(xù)釋放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進一步喚醒干部選拔任用的責任意識,以強有力的監(jiān)督問責傳導工作壓力、確保選人用人的正確導向。
選人用人的監(jiān)督和問責,兩者缺一不可,監(jiān)督是問責的前提,問責是監(jiān)督的延伸,但問責更關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只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黨風建設就沒有什么解決不了的問題。同樣,只要各級黨組織和每名領導干部都把責任扛在肩上,嚴肅起來、認真起來,用人失察失誤問題就一定能夠得到有效解決,選人用人風氣就會清朗起來。因此,加強選人用人監(jiān)督問責,必須明確問責內容、問責對象、問責形式,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機制。
根據《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的意見》和《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等要求,就問責內容來說,包括凡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guī)破格提拔等問題,都要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存在隱情不報、違反程序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一查到底、問責到人。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xù)發(fā)生或大面積發(fā)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的,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也必須追究問責。就問責對象來說,監(jiān)督問責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進行的,主要是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或者有關領導、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機關有關領導和人員、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就問責形式來說,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紀律處分等。其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指出,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zhí)行。與此同時,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楊 帆 陳遠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