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和2010年,國務院先后發(fā)布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fā)展的若干意見》(下稱“36條”)和《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新36條”),以鼓勵支持和正確引導民間投資,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fā)展。然而,冷酷的事實卻給我們當頭一棒:民企遭遇了“玻璃門”和“彈簧門”。山西煤炭民企被煤炭國企整合擠出市場,河北鋼鐵民企被重組擠出鋼鐵領域,民間金融創(chuàng)新活動遭受歧視性待遇和嚴重蔑視……
從制度演進的角度考察,在國企民企長期不平等的利益博弈中,既得利益集團已經對行政資源、制度資源、金融資源等形成了強烈的“路徑依賴”。國企利益鏈條不斷地被相關政府部門以設定特許經營、行業(yè)準入等行政壟斷的形式日益維系和強化,堅不可摧、牢不可破。
在拉詹和津加萊斯合著的《從資本家手中拯救資本主義》一書中曾有過這樣的描述:市場經濟的運行經常會受到來自市場上在位大企業(yè)的阻擾,它們通過限制市場進入而維護其壟斷利益。而且,為了獲得社會的支持,它們還強調,激烈的市場競爭會帶來失業(yè)和經濟危機,從而傷害到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通過這種策略,它們就成功地把自身的既得利益和普通民眾的利益捆綁在了“同一輛戰(zhàn)車”上。
曾有學者做過一項研究,從1978年到2007年,國企的全要素生產率年平均增長為1.52%,而同期民企的該指標年平均增長為4.56%,國企僅為民企的 1/3。另一項研究也證實,只有不到1/3的收入差距可以用人力資本差異這一合理因素來解釋,而超過2/3的收入差距完全是靠國企的壟斷地位及其相應的壟斷利潤帶來的。大量事實表明,國企與民企的不平衡發(fā)展,對我國經濟效率的提高和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jié)是十分不利的,尤其是在當前我們面臨國內經濟結構大調整和國際經濟走勢暗淡的局勢下。當然,這并不排除和否定在特定的社會發(fā)展階段和特定的國際經濟環(huán)境下,為了滿足國家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需要,實行國企優(yōu)先發(fā)展和適度壟斷的歷史必然性和現實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對我國社會主義道路的探索,包括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公有制的實現形式、基本經濟制度等,有一個漸進的認識過程,這直接導致了實踐中的反復和停滯不前,且隨著困難的凸顯和加劇,對民企的不信任感愈加嚴重。從更深層次的中國文化傳統(tǒng)和民族思維習慣的角度透視,則是嵌入式“遺傳基因”——“公天下”這一我國古代最重要、最流行的政治理念和統(tǒng)治思想——在“制度演進”過程中的遺留。長期以來,我國對于私有財產權的淡漠和蔑視,就是其主要體現形式之一。
構筑國企民企平等競爭的市場基礎,必須從保護私有財產權做起。財產權是實現生命權和自由權的物質基礎,是一項基本人權。保護私有財產權,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根本標志,是確保市場經濟得以正常運轉的最重要的條件。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市場主體一律平等,這就要求對于不同的財產權主體,給予完全同等的法律保護。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實行最嚴格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改變其權屬關系。
營造國企民企平等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自我調整和完善的需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這是由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生產力發(fā)展狀況所決定的。以堅持和完善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作為根本出發(fā)點,是正確認識和處理國企與民企關系問題的總樞紐。
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選擇一個良好的經濟制度,能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產權功能和作用,從而實現經濟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西方國家在近代之所以能迅速崛起,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個人財產權制度的確立,以及對個人財產權的有效保護。二戰(zhàn)結束后,聯邦德國正確地選擇了以承認個人選擇自由、企業(yè)經營自由和企業(yè)自由競爭為核心的“社會市場經濟”制度,才有了后來的“德國奇跡”。在這種意義上,“36條”和“新36條”的頒布實施,以及正在進行的以旨在落實“新36條”為核心的國企改革過程,其實就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自我調整和自我完善的過程。